
【篇一】2020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基本制度與政策》復習知識點
業主大會制度:
(一)業主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作為不動產所有權人,不受國籍限制,也不受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屬性限制。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基于對房屋的所有權享有對物業和相關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利。這些權利有些由單個業主享有和行使,有些只能通過業主大會來實現。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包括: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還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有:
(1)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是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只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的權力機構,是物業管理的決策機構,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第(5)項和第(6)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一般一年召開一次。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或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以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時,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三)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并存,業主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分離,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負責。
業主大會應當在首次會議召開時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人數為5~11名的單數。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履行以下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四)限制性規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篇二】2020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基本制度與政策》復習知識點
管理規約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如業主使用其自有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分、共用設備設施以及相關場地的約定;業主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使用的有關規程;業主對自有物業進行裝飾裝修時應當遵守的規則等等。
(2)業主的共同利益。如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和保護,利用物業共用部位獲得收益的分配;對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的維護等等。
(3)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如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設計用途,不得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寵物;不得隨意停放車輛和鳴放喇叭等等。
(4)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業主不履行管理規約義務要承擔民事責任,其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為主要的承擔責任方式。在違約責任中還要明確解決爭議的辦法,如通過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調解和處理等,業主不服調解和處理的,可通過訴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