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一】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導則與標準》考點摘選
生態影響預測的基本方法:
1.對生態完整性影響
對自然系統生態完整性的影響預測要在以本底值估測作為類比標準,背景值監測作為對照的基礎上預測和評價。從技術方法上是采用圖形疊置法,在GPS支持下,統計出工程在施工期和運行期占用的植被類型和面積,湖、河、海等水體要計算出占用的具有初級生產力水生生物的面積,根據不同類型現狀的生產能力和系統穩定狀況,測算出生產能力的損失數量和穩定狀況可能的變化情況,據此進行評價。
2.對敏感生態保護目標的影響
根據不同敏感目標生態學特性不同,預測和評價的方法也不相同。
對自然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影響的預測是在種群生存力分析和最小可存活種群理論支持下,通過生存面積和生境多樣性是否受到損失來判定工程的影響及影響的程度。
對風景資源的影響是在現代美學理論的支持下,對工程建設是否改變了評價區景觀資源的自然性、時空性、協調性和綜合性進行預測和評價。這個評價要在生態制圖的支持下,有三維動態仿真圖的支持下進行。
對地表和地下徑流自然流態的阻隔影響預測一般要在水文地質觀測資料的支持下進行,這里特別要注意對沒有明顯河道、漫流性質的生態用水的影響。
對荒漠化的影響也很復雜,但一定要注意對地表和地下徑流的阻斷,要注意對地表覆蓋層的破壞,包括植被等。
對地質遺跡的影響要在地質調查的基礎上,根據遺跡成因,判定工程建設是否會破壞遺跡保存的條件,或加快破壞的外營力。
對重要生態功能區和其他敏感區域的影響預測,要在調查和判定主要和輔助生態功能以及完成功能必須的生態過程的基礎上,對工程可能對功能與過程的影響進行預測和評價。
【篇二】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導則與標準》考點摘選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一般要求:
(1)所有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經營者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也可利用原有構筑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2)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3)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
(4)除上述(3)規定外,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
(5)禁止將不兼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6)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7)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mm以上的空問。
(8)醫院產生的臨床廢物,必須當日消毒,消毒后裝入容器。常溫下貯存期不得超過1天,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過7天。
(9)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本標準所示的標簽。
(10)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施工前應做環境影響評價。
【篇三】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導則與標準》考點摘選
環境標準的特性:
環境標準不同于產品質量標準,環境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其獨特的法規屬性。環境標準屬于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必須執行。
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實行的是國家制定產品標準的體制,由于歷史的原因,環境保護標準納入了標準化法的調整范圍;但是鑒于環境保護標準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在“標準的制定”一章中的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1)在標準體系方面,環境保護標準中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只有國家和地方兩級,而產品質量標準除和地方級標準外,還有行業級標準和企業級標準。
(2)在各級標準的優先執行關系上,環境保護標準與產品質量標準也截然不同:環境質量標準以標準為主,地方環境質量標準補充制定標準中沒有的項目,也可以對標準中的項目進行加嚴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項目可以是標準中沒有的項目,若與標準項目相同的要嚴于排放標準,執行標準時地方級標準優先于標準;而產品質量標準以標準的效力,有標準的就不能再制定相同適用范圍的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3)環境保護標準的內涵不同于產品質量標準。產品標準是對“重復性事物”所做的統一規定,制定標準的對象是產品的規格、尺寸(如螺釘、螺母的螺紋規格,鐵路的軌距和機車車輛的輪距,電源插頭、插座的形狀、尺寸等)、性能等。可見,制定產品標準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產品的通用性和互換性,從而降低成本,為用戶和消費者提供方便。產品標準中的技術指標是完全可以人為加以控制和改變的,不同的地區甚至國家可以按照同一產品標準,制造出質量和性能完全相同的產品。環境不是人工制造的產品,環境因素錯綜復雜,大多數環境因素是不能人為地加以控制的,制定環境保護標準要考慮被保護對象的要求和控制對象的承受能力。環境因素具有與產品性能完全不同的高度的特異性,一個特定區域的環境不可能在其他區域被復制。因此,環境不是“重復性事物”,環境因素中不存在通用性和互換性的問題,不宜把環境保護標準當作產品質量標準來進行管理和看待。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一些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圍繞環境保護標準管理權的爭論以及對環境保護標準屬性認識上的分歧反映了在環境保護標準的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只能通過改革環境保護標準的管理體制予以解決。